
2024年12月30日,怀集县林业局依法受理并查处了一起非法收购、宰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涉案人员为怀集县桥头镇岑元村委会陈林村的黎某。经调查,黎某涉嫌非法购买并宰杀野生动物,怀集县林业局随即立案调查,并将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送至广东省动物学会进行鉴定。
经权威鉴定,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总价值为15000元。白鹇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物种,其生存和繁衍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怀集县林业局决定对黎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收购的三只白鹇死体,并处以涉案动物总价值1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5000元。 【典型意义】 此次处罚旨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宰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 县林业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任何非法猎捕、收购、宰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广东省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第二十七条: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
资料来源:怀集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