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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6-10-01 15:02:47 | 来源:怀集县融媒体中心

全县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全县森林特别防护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5月5日。其中,国庆节、重阳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节假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连续一、二级火险天气时段,划定为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期期间,全县林区禁止一切未经审批的违规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域:县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

三、禁火规定:凡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全县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和防控力度,在森林高火险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控区域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哨(卡),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进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山。扑救森林火灾由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要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力争“打早、打小、打了”。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五、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程施工的单位,位于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库(站),公路、铁路沿线、供电高压设施、殡葬墓园等区域和设施的管理单位或产权人,以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火源管控,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监督学生,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玩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员,其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其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六、凡需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阻挠、妨碍检查工作。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发现森林火情,请马上拨打电话12119或0758-5523557报警。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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