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禁止县内江河水域电、炸、毒鱼和无证捕捞的通告
为打击电、炸、毒鱼和无证捕捞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我县江河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我县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江河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本通告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使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在陆地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具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毒鱼行为。对电、炸、毒鱼行为,按国家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责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一)以非机动船或徒手作业的,每船(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至2000元;(二)以机动船作业的,电鱼按电鱼工具功率每千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00元至3000元,炸、毒鱼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三)为逃避处理故意销毁电、炸、毒鱼工具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
二、全县禁止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对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全县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3月1日--6月30日)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按国家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江河水域禁止无证捕捞。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五、以暴力妨碍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法人员及其亲属打击报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位渔民、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电、炸、毒鱼和无证捕捞违法行为,互相监督,共同保护我县江河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如发现县内江河水域电、炸、毒鱼和无证捕捞等违法行为,欢迎直接向怀集畜牧兽医(渔业)局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58----5523465。
怀集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2022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怀集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发布:怀集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梁源
编校:邓军
审核:周贤良

